银保监会: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在省担任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资料图片)
近期,银保监会办公厅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为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不断细化工作要求,持续提升监管质效,推动保险机构加强内部廉洁建设。
《通知》明确了关键人员、重点业务、重要岗位、本人成长地、特殊情况等范围。要求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在省担任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人成长地回避要求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于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参照省级分支机构执行。
《通知》还指出,当存在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任职回避的各类“特殊情况”,以及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它合理情况,可申请豁免。但应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同时,不得将个人能力、既往业绩、工作资源等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
在期限方面,《通知》规定,轮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如其他政策中有更加严格的轮岗期限,应按照“孰严”原则确定。保险机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慎确定轮岗期限,不得以短期的交流轮岗返岗形式规避轮岗(期间1年以内的轮岗视为交流轮岗)。同一员工不宜频繁交流。
银保监会表示,各保险机构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通知》要求,持续对存量任职回避问题进行摸排清理,制定回避工作分步实施计划并严格抓好落实。对已豁免人员按照豁免期限制定合理管控监督措施,继续清理豁免政策使用不合理情况,针对确有困难的情况做好延期申请和清理计划。
《通知》指出,总公司应根据申请豁免的特殊情况具体分析研判,合理确定豁免期限,豁免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豁免期间内任职超期应轮岗的,可顺延至豁免期限结束。取得豁免的人员可以不纳入2022年底前任职回避问题清理对象。
同时,对于任职回避问题存量较大、清理确有困难无法在2022 年底前完成的,总公司向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原则上不得晚于2023年底。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督,加大督查问责力度、严格外部监管约束、加强政策沟通协调。
关键词: 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