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大堂积水未警示致人摔伤骨折,法院判定经营者担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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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获悉,顺义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关于KTV大堂积水未警示致人摔伤骨折的案件。

据了解,受害人刘某在某KTV消费完毕准备回家,从大堂内通过时,因地面有积水,刘某摔倒受伤。当天刘某在KTV员工陪同下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腿骨折。刘某认为,KTV的大堂地面有积水,未及时进行清扫,且未贴有任何安全提示标识,KTV理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KTV则认为,事出偶然,刘某作为成年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KTV属于经营娱乐场所,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因地面积水湿滑,未及时清理,也未在该处设立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在KTV消费的刘某经过时摔倒受伤,对此该KTV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KTV未能证明刘某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不能减轻其责任,该KTV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解释称,娱乐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内容应结合经营内容、休闲娱乐项目的危险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考量。在购物中心、商场、电影院、KTV等公共场所,经常出现物品堆放、地面湿滑、电梯运营、人流拥挤等造成顾客受伤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KTV赔偿原告刘某合理损失二万余元。

法官提示,实践中,由于经营者大多存在未按规定摆放警示牌等不规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较大。因此,娱乐场所的管理者应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清除场地危险障碍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好守护群众游玩安全。

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

关键词: 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警示标志 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