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短视频平台对用户相关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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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郭博昊

北京互联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法院相关负责人通报了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庭长赵长新指出,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既包括以音乐作品为保护客体的狭义著作权纠纷,也包括以录音制品为保护客体的邻接权纠纷。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2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4560件,审结4046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网络音乐著作权纠纷中,各类被诉主体共计529个,包括自然人79位,企业450家。前述主体根据性质可分为三类:一是平台运营商,包括在线音乐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等;二是网络用户,包括个人用户与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如网络歌手、网络主播,企业用户如广告视频制作者;三是与硬件产品有关的主体,产品主要为具有音乐播放功能的智能设备,如智能音箱、点歌机,与产品有关的被诉主体又可细分为生产商、销售商、商标注册人、内置软件运营商等。

赵长新表示,被诉案件量居前十位的主体均为平台运营商,涉及案件2351件,占收案总数半数以上。前十位中,在线音乐平台占据多数,属于侵权重灾区;短视频平台继在线音乐平台之后,侵权案件亦呈多发态势。

相关网络音乐著作权案件中,侵权模式主要包括:在线音乐平台传播未经授权的歌曲;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将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短视频中未经授权翻唱歌曲,或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音乐素材平台,未经授权提供铃声下载、伴奏音乐等。

“其中,直播、短视频领域侵权案件的审理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如音著协诉斗鱼直播案,庭审引发1.5亿话题量;又如音未公司诉春雨公司广告短视频案,被媒体称为MCN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引发各界对短视频背景音乐侵权乱象的关注与探讨。”赵长新指出。

此外,在网络新兴行业中,直播、短视频领域的音乐版权侵权现象凸显。在直播领域,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演唱他人歌曲,或者将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以烘托气氛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在短视频领域,音乐是短视频制作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使用形式更为复杂多样。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如下司法裁判导向:一、直播平台参与主播直播打赏分成,并设置专栏提供直播回看服务,且未尽到与其商业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其对于主播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短视频平台对用户利用平台曲库中未经授权歌曲制作并传播短视频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短视频剪辑平台明知第三方平台授权不明,仍为侵权录音制品提供定向搜索,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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